“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道德黄金律
新闻作者:admin 新闻时间:2014-03-26 21:58:03 阅读:次
许明龙
我在发表于1992年的一篇文章里提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箴言,先后出现在法国1793年宪法和1795年宪法中,中国在十八世纪对法国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此后有人问我,法国宪法里的这条箴言确实引自《论语》吗?我没有把握,向来华访问的法国著名史学家阿居隆(Maurice Agulhon)讨教:收入法国宪法的这句箴言究竟来自基督教教义还是中国的儒家学说。这位治学严谨的史学家回答说,他也不清楚,要向宗教史专家请教后方能回答我。数月后,阿居隆教授果然来函转达一位宗教史专家的意见:《圣经》中有意义相近的语句,但与法国宪法中的表述在文字上距离较大,由此大致可以断定,法国宪法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是来自基督教教义,至于是否源自《论语》,则需进一步考证。
转眼二十年过去了,此项考证并无实质性的进展。日前读到一部2012年1月出版的新书,内容是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箴言的历史考察,读后获益匪浅,觉得有必要向大家略作介绍。
此书名为《黄金律——一条普世道德箴言的历史》(La Règle d’or, histoire d’une maxime morale universelle),全书分为上下两册,上册从孔子说到19世纪,下册着重介绍20世纪人们对道德黄金律的诠释。作者奥里维埃·迪鲁瓦(Olivier du Roy,1933-)曾在某修道院当过三年院长,后在斯特拉斯堡大学获得神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道德黄金律研究。2009年曾出版《黄金律——一条被遗忘的箴言的回归》(La Règle d’or, le retour d’une maxime oubliée),是为今年新著的简本。
据迪鲁瓦研究,至迟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道德黄金律先后出现在多种宗教教义中,尽管具体的表述不尽相同。
波斯祆教的教谕是:“唯有不将于己不利之事施于他人,人性方可称善。”
在具有婆罗门教背景的印度古代史诗《摩珂婆罗多》中,多次出现体现道德黄金律的段落,例如在“和平篇”中可以读到这样的表述:“绝不应该把自己不愿意受到的对待施加于他人。”
在中国的儒家学说中,同样的思想见于多种文献。在《论语》中,孔子先后两次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的弟子子贡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此外,《中庸》第十三章也有类似的表述:“忠恕为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
迪鲁瓦指出,第一个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箴言所表述的思想称作“道德黄金律”(Golden Rule of moral)的人,是英国神学家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 1579-1640)。他研究了各种宗教对于这条箴言的不同表述后,把它归纳为否定式和肯定式两大类。
否定式最为常见,最典型的表述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除了上面列举的出现在祆教、儒教和印度教教义中的此类表述外,基督教也有类似表述,在《圣经·后典·多比书》中,多比对他的儿子说:“你不愿意别人如何对待你,你就不要以同样的手段去对待别人。”
肯定式就是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颠倒过来,把自己想得到的给予他人。《摩珂婆罗多》迦尔纳篇第114颂便是如此:“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自己,那就如何对待别人。”中国道教的经典《太上感应篇》劝导人们说:“见人之得,为己之得,见人之失,为己之失。”基督教《圣经·旧约·利未记》记述耶和华的话说:“要爱人如己。”《圣经·新约·马太福音》则记述了耶稣的话:“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人。”在《圣经·新约·路加福音》中,这句话一字不差地重复了一遍。这种肯定式早在15世纪就为英国人所熟知,其具体表述是:“Do as you would be done by。”正是在广泛流传的基础上,托马斯·杰克逊才有可能将相同和相近的表述,概括为道德黄金律。
据迪鲁瓦研究,英国人和德国人对于道德黄金律的了解和认同,主要源自基督教。但对于法国人而言,道德黄金律引起广泛重视却是在儒家学说传入之后。
拉默特·勒瓦耶(François de la Mothe le Vayer, 1588-1672)是最早宣扬儒家学说的法国学者,他从利玛窦的《基督教远征中国记》(何高济等人的中译本作《利玛窦中国札记》)中读到了有关孔子和他的箴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介绍,对这位中国贤哲的由衷崇敬油然而生。在出版于1641年的《异教徒的德行》(La vertu des payens)中,他将孔子比作苏格拉底,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箴言称为中国道德的精髓。
1687年在巴黎出版了拉丁文版《中国贤哲孔子》(Confucius Sinarum Philosophus),此书是多名在华基督教传教士共同完成的一部著作兼译作,扉页上写着中文书名《西文四书直解》,全书由献辞、导言、孔子传记和《大学》、《中庸》、《论语》(缺《孟子》)的译文组成,堪称17世纪欧洲介绍中国儒家学说最完备的著作。如果说,此前知道孔子的法国人屈指可数,《中国贤哲孔子》问世后,情况大不相同,许多法国人通过此书对孔子有了比较真切的了解,萌发了深入了解这个遥远的文明古国的愿望。以《中国贤哲孔子》拉丁文版为底本,法国人西蒙·富歇(Simon Foucher)和让·德拉布吕纳(Jean de la Brune) 在1688年分别出版了法文版的《关于孔子道德的信札》(Lettre sur la morale de Confucius)和《中国哲人孔子的道德》(La morale de Confucius, philosophe de la Chine)。孔子及其学说从此在法国引起广泛重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尤其引人注目,多位思想家在他们自己的著作中,引用并称颂孔子的道德哲学,其中包括狄德罗、孟德斯鸠、伏尔泰。作为18世纪对中国最为倾心的法国人,伏尔泰在《风俗论》、《哲学辞典》等著作中,至少四次引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把它称之为不渝的法则,堪与牛顿阐发的地心引力法则相比。
法国人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他们所看重的自然法联系在一起,认为道德黄金律就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狄德罗在为《百科全书》撰写的“自然法”条目中,把不愿尊奉黄金律的人,称作不讲公道和利欲熏心的人,他写道:“不讲公道和利欲熏心的人,把自己不愿受到的对待加诸他人。”
道德黄金律被视为以最精炼的语言浓缩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其否定式是道德的底线,其肯定式则是道德底线的升华。所以,与肯定式相比,实践道德黄金律的肯定式,难度要大一些。也就是说,不施害于人比施惠于人容易一些。
道德黄金律提出的要求其实并不高,无非就是易位思考和设身处地,换言之,也就是把他人当作自己,即使达不到这个高度,至少要把他人视为与自己完全平等的兄弟姊妹,即所谓“四海之内皆兄弟”。肇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之初,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几乎达到了极致,不但废除了老爷、太太等等显示地位不平等的称呼,甚至先生和小姐等称呼也一时销声匿迹,人们相见时一律互称“公民”。人皆兄弟的平等思想逐渐发展为博爱,后来成为法国立国之本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组成部分。从法文的词源考证,博爱(Fraternité)源自兄弟(frère),也就是人人以兄弟彼此相待。中国人将Fraternité译作“博爱”,可谓信、达、雅兼具,非常得体。有学者指出,自由、平等是法国人在革命中奋力争取的权利,而博爱虽与自由、平等并列,其性质却略有不同,就人人均应被他人视为兄弟而言,博爱与自由、平等一样,是一种权利;然而,既然人人皆为兄弟,那么,享有这项权利的人也必须待人以兄弟,就此而言,博爱其实又是一项义务。恰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样,以此求人,是为权利,以此律己,则为义务。
我那篇发表于1992年的文章,绝大多数读者肯定未曾注意,为此再次简述如下:法国的1793年宪法,包括《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和正文,《宣言》的第六条全文为:“自由是所有的人做一切不损害他人权利之事的权利:其原则为自然;其准则为正义;其保障为法律;其道德界限则存在于下述箴言之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现在这里的是道德黄金律的否定式。法国1795年宪法所附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中,这条箴言再次出现。这个《宣言》的义务部分第二条全文如下:“人和公民的一切义务均来自下述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两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恒施于人。”出现在这里的道德黄金律兼具否定和肯定两种形式。
制定这两部宪法的人,显然受到道德黄金律的影响。1793年宪法是在罗伯斯庇尔的主持下制定的,文内关于道德黄金律的文字表述与伏尔泰等人引述的孔子箴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完全一致,与《圣经》的表述则距离较大。1795年宪法的起草人卡尔诺也是一位著名的革命家,文内关于道德黄金律的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1793年宪法相同,“己之所欲,恒施于人”则为1793年宪法所无,也不见于孔子等儒家的著作。若说这两部宪法中的道德黄金律源自基督教教义,确实令人很难想象,须知,当年的法国革命家都是以激烈反对基督教会著称的。所以,笔者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两度写入法国宪法,孔子的箴言纵然不是唯一渊源,至少也是重要来源。
据说,迪鲁瓦研究道德黄金律长达40年之久,他的这部书凝结着他大半生的心血。鉴于此书问世仅短短三四个月,笔者目前读到的都是广告式的简介,尚未见到学者和专家的评论。但是,迪鲁瓦的努力绝不会白费,道德黄金律必将引起学界和普通读者的关注。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意识形态无关,既不是东方的那一套,也不是西方的那一套,而是不折不扣的普世价值,是世界上多个不同文明在互不知情的年代里各自提出,却又高度一致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