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俗”道“雅”谈文化
新闻作者:admin 新闻时间:2014-03-24 20:14:14 阅读:次
于平
俗,与其说是一种文化现象,莫如说是一种文化养成或文化习惯。最初的“俗”,源于人的生存本能,体现出人对自然的生存选择与适应。当人的生存选择与适应“习惯成自然”时,我们就有了“俗”。“积习成俗”便是对“俗”之成因最原初的表述。
“积习”而“成俗”,说明“俗”是特定时空中特定人群的“集体无意识”,是无需言明的默契也是无需理析的律令。随着人类社会组织日趋复杂且日趋精密,乡民社会的默契需要规范并敞亮为“乡约”,于是“约定俗成”成为“俗”的自觉构建。这种体现出乡民社会“民风世情”的俗,也往往成为“法”的适用基础。中国古人所说“王道无非人情”,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俗,在一定语境中其实是人们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也是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准绳。因此,“约定俗成”之“俗”往往又具有道德“约法”的指向,在我们这个格外看重“名正言顺”的国度尤其如此。《荀子·正名》曰:“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这句话让我们联想到“命名”这个词。对一个事物的指称以及进而的评判“合适”与否,可以“约之以命”,也可以以“约”代“命”。这种以“乡约”替以“天命”的方式,体现出荀子“人定胜天”的理念。
无论是“积习成俗”还是“约定俗成”,都说明“俗”是一定乡民社会的内在秉性和价值取向。当外乡人试图与之交往或融入之时,“入乡随俗”就成为一个必要的沟通方式。“入乡随俗”是为着交往和融入的需要去附随某种文化养成;不过随着交往的深入,也有可能变“附随”为“追随”,通过“文化认同”而实现“身份归属”。但是就一般情形而言,“入乡随俗”并不意味着放弃原有的文化身份,“随俗”作为“入乡”的权宜之举,是为着缩短距离感与释放亲和力。
但是,“积习”也好“约定”也好,“俗”的“群体性”呈现总有其“局限性”。“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说的是空间局限,“时过境迁,物是人非”说的是时间局限。固然,局限性决定了“俗”的特殊性,众多的特殊性又构成了“俗”的多样性并呈现出文化的丰富性;但显而易见的是,适宜某一社会的“俗”,对其余乡民社会可能“不宜”;某一乡民社会彼时之“俗”,也可能在时过境迁后变得“不宜”……“俗”的空间“界域”与时间“代沟”在交流之时,既可能交融也可能交锋。
我国作为五千年不间断的文明古国,作为多民族一体化的文化大国,其最重要的构成特征就是在发展中丰富,同时又在丰富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发展的动因是每一个体的“自强不息”,丰富的成因则是个体之间的“厚德载物”,前者意味着“奋发”而后者意味着“包容”。也因此,“和而不同”成为众多个体保持个体特质又顾及和谐相处的“公约”。“公约”可为更大空域和更长时段的“约定”,成为众多个体超越一己“俗”念、求取“公约”的共同理想。这个“共同理想”因超越局限性、特殊性之“俗”而被称为“雅”,如《荀子·荣辱》所言:“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子安雅”。
“雅”的原义为“鸦”,通借为“夏”时指中夏地区的语言,后因这种语言作为官方语言而有了正统、规范的意思,也使“附庸风雅”成为一种价值取向。“附庸”的本义是中国古时附属于大国的小国,用《礼记·王制》的话来说,叫做“(国)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注曰:“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于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因之,“庸俗”的义蕴最初当是指“小城”的“习俗”,这在大国面前是登不上“大雅之堂”的。“附庸风雅”中的“附庸”,转义为“依傍”,看看《诗经》,就知风、雅不仅有别,而且简直就是“天壤之别”,“风雅”一词作为“互文”的侧重其实在“雅”。孔子删“诗”,目的是为使其可以兴、观、群、怨,而这都和“民风国俗”相关。“兴”是“兴灭继绝”,“观”是“观风整俗”,“群”是“群从众随”,“怨”则是“怨别慕同”。
相对于“俗”与“俗”之间的文化差异而言,“雅”实际上有文化整合的意味,经过整合并得到提升的文化会得到“雅正”的评价。《后汉书·舆服志》载:“汉兴,文学既缺,时亦草创,承秦之制。后稍改定,参稽六经,近于雅正”。这段话很有意思。“汉承秦制”的文学草创,只有在“参稽六经”之后,才能“近于雅正”。这说明,“雅”不仅存在于“文化整合”之中,而且体现为整合后“文化范式”的确立,即以“雅”为“正”。既然“以雅为正”,文化的认同和传习就有了明确的价值追求:善于修饰的文辞称为“雅训”,充满智慧的话语称为“雅言”,博大包容的胸怀称为“雅量”……相形之下,雅、俗之间就有了高下之别、庄谐之别乃至文野之别。“俗”的意涵也就渐生“陋意”,渐趋“庸境”。
对于浅陋之俗和平庸之俗,有“谄世媚俗”和“超凡脱俗”两种不同的取向。从人们称道“脱俗”和贬抑“媚俗”来看,那“俗”已经不是什么好东西了。“媚”的本意是“美好的神态”,与其组词的“妩”指的是“美好的姿态”。但“媚”字一旦用作动词,却变成令人厌恶的神态——谄媚。《论语·八佾》有“与其媚于奥,宁媚于灶”之句,虽然正解是“奥有常尊而非祭主,灶虽卑贱而当时用事”,喻“有结于君,不如阿附权臣也”。但我宁愿直接取其词义,“奥”是堂奥,是君子所趋“大雅之堂”;“灶”是厨灶,乃君子所远“庖厨之地”。尽管“媚灶”颇类“媚俗”会为人不齿,但“媚奥”的“谄世”也往往遭人白眼,古人甚至把“邀宠”的巫蛊邪术称为“媚道”。所以,追求真性情高品位的文人雅士就选择了“超凡脱俗”。
“超凡脱俗”者历朝历代都不乏其人,群分类聚而形成一定气候的当属“魏晋名士”。魏晋名士自命清高,崇尚清谈,拒绝随波逐流;他们的逆风俗而建风骨,甚至被学人视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一股“清流”。在“名士”眼中,热衷功名者被目为“俗士”,所以《红楼梦》中淡薄功名的贾宝玉才被林妹妹青睐,认同他的“却原来骨格清奇非俗流”。此外,不识大体、不学无术的官吏被称为“俗吏”,目光短浅、见识肤浅的文人被称为“俗儒”……“俗”也就越来越“俗不可耐”了!
讲究品位、追求境界的文化人,不一定自封“高雅”但大多自鸣“清高”,不一定都能“超凡脱俗”,但大多鄙夷“谄世媚俗”。何谓“媚俗”,其实是个见仁见智的话题:李白的不媚俗,是“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齐白石的不媚俗,是追求“妙在似与不似之间”,因为“太似则欺世,不似则媚俗”。也就是说,拒绝媚俗可以是为着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也可以是为着彰显自己的人格魅力。也就是说,“俗”还是“雅”作为一种价值评判,已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或文化习惯,它还是包括品位、境界在内的文化人格。
文化现象或文化习惯,是文化的“自然”而非文化的“自觉”。文化自觉,是人的文化追求的自觉,更是文化人的人格陶塑的自觉。所谓“文化”,意在“以文化人”,即《易经》所言“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此间“人文”相对于“天文”而言,“天文”是自然之“文”,而“人文”是人为之“文”。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的“天人合一”,就有“人文”顺应“天文”之意。文化作为“人文”,在其构词的“使动结构”中,本身就体现出一种“化人”的自觉。“化人”以文,在于使人脱离蒙昧、超越本能、发展智慧、趋赴道德。也就是说,文化文化,“文”是构成而“化”是功能,相对于“化”之功能取向而言,“文”之构成往往更具有稳定性。“风俗”作为“人文”的重要构成,需要一定的坚守来维护稳定,也需要一定的迁变来谋求发展。“风俗”在需要稳定时,是作为正面价值呈现的,背弃者被斥为“伤风败俗”;而“风俗”在需要发展时,是作为负面价值披露的,变革者被誉为“移风易俗”。
文化的“以文化人”,主导倾向是“化人以雅”,是使人的品貌、趣味、格调、境界都渐至“文雅”起来。在这里,“雅”成了“文”的内涵,“文”成了“雅”的表征。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文化人格的追求并不都言行如一、表里如一、始终如一。既然人们鄙夷“谄世媚俗”,藐视“跟风从俗”,就不排斥有人以“文雅”来装装门面,垫垫柱基。因此,我们在远离低俗、拒绝庸俗、摒弃媚俗之时,更要养文心、修文德、循雅道、育雅趣,通过文化自觉陶塑文化人格,并提升文化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