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思考
新闻作者:牟钟鉴 新闻时间:2014-03-26 10:56:28 阅读:次
牟钟鉴
一
宗教是一种超世的信仰,是人类在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压迫下,把这种现实的力量外化为超人间的力量,并从其中吸取生存的信心的表现,也是人类对社会人生奥秘所作的一种超乎理性的探讨,是人类由于现实生活的巨大欠缺而在精神生活领域里所作的补偿。从社会史上看,宗教是一种普遍而持久的文化现象,也就是说它并不限定于某个时代某个地区,从原始社会直到今天现代社会,始终都有宗教相伴随,因此宗教的长期存在是必然的,不以人们的意志和好恶为转移,问题只在于如何处理好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宗教虽然以超世的信仰为其教义宗旨,而宗教人士却又不能不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与社会各界发生联系;宗教活动不能不依靠社会提供的物质基础;宗教思想体系又不能不与社会各种思想互相影响,成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因此,宗教的存在、发展和演变又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或者说它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变化,否则它就不能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当然,每个时代的政治管理者为了稳定社会,要制定适合宗教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政策、法规,这也是宗教能够正常活动的重要条件。历史上有些宗教产生了,有些宗教灭亡了,有些宗教通过不断地自我更新而延续到今天,其决定的因素在于宗教与社会和时代相适应的能力。事实证明,世界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道教、犹太教、印度教等,有巨大的普世性和适应能力,所以能从古代社会经由中世纪而进入现代社会。当然,这其中充满了矛盾、曲折和改革运动,不是一帆风顺的。由此可知,宗教并不固定与某种社会形态相适应,它可以与多种社会形态相适应。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实在的问题,历史就是这么走过来的。
现在新的问题是:宗教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问题的特殊性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指导思想是无神论的,不赞成宗教有神论,在制度上以公有制为主,是不同于以往一切私有制的崭新的社会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宗教是否能像它适应以往社会那样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呢?这就有分歧发生了。曾经有一种看法,认为宗教只是私有制的产物,它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传统的残余,它与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不能相容,所以要加以限制,促其尽快消亡。这种“宗教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观点到了“文革”时期便发展成为“消灭宗教”的极左思想和批斗宗教界人士的疯狂行为。经过拨乱反正,坚持这种看法的人已经极为罕见了。但是,还有另一种看法:尽管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可是这是不得已而为之,宗教虽然不反社会主义,但毕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宗教坚持有神论和唯心论,组织上自成体系,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它仍然是一种异已的力量,不能不加以严密防范和控制,使其力量越小越好,信教人数越少越好。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并不否定宗教界对国家和社会的种种积极贡献,但看得多的还是宗教的消极面,在感情上不把宗教系统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系统之一,而把宗教列入另册,隔着一层。有这种看法和情感的人恐怕有一定的数量,他们对宗教能否真正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抱有某种怀疑的态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不赞同宗教教义,对于反动阶级利用宗教麻痹人民的思想也作过尖锐批判,但是他们并不认为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不能相容,并且坚决反对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而是主张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恩格斯和列宁再三强调要把信教变为公民私人的事情,不应向宗教言战,要团结信教群众为建立人间天堂而奋斗。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不能仅仅满足于无神论的水平,还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全面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宗教产生、发展和演化的规律性,认识和把握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复杂性、历史性、群众性和国际性,从而制定正确的宗教政策,慎重地、耐心地处理全社会的宗教问题,绝不会以简单粗暴的态度对待宗教。斯大林治下的苏联,没有真正贯彻列宁关于保护信教自由的政策,却实行许多“左”的错误政策,宗教界和政府的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处理好它与宗教的关系,阿尔巴尼亚还一度禁止宗教。他们没有向我们提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范例,他们的社会主义模式也经不起考验而瓦解了。在中国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宗教界的主流是爱国进步的,表现是好的。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周恩来总理直接领导下,宗教工作相当平稳,宗教界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系也比较融洽。后来,“左”的思潮日占上风,宗教界来断受到冲击,关系日趋紧张,直到“文革”,形成大混乱大灾难。我们既有两者比较和谐的经验,也有两者失调紧张的教训,而关键在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能否真正得到执行和落实。“文革”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重新走上轨道,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当深入人心,宗教界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系达到新的和谐,应当说宗教正在走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但是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存在,特别是人们还缺乏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论高度的认识,许多陈旧的观念仍在作怪,不能适应改革开放飞速发展的形势,认识滞后,行动滞后。在这种形势下,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既有其现实的基础,又有迫切的需要,它可以形成一种崭新的观念,用以充实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改善宗教工作现状,并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二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命题本身就表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有相适应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前提。宗教和社会主义是两种不同的思想体系,这是就世界观而言。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层面来说,两者之间有许多相容性,不仅可以并行而不悖,而且在引导正确的条件下,两者可以互通互渗,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有理论的层面,有实际工作的层面,先要有正确的理论观念,其次才能落实到实际工作上来。这个问题包括三个重要概念,必须作出正确解释,才能把问题说清,即“宗教”、“社会主义”、“适应”这三者的内涵是什么,有哪些错误的观念需要澄清。对“宗教”本质的认识,要纠正过去偏狭和武断的观点,应把宗教看成是一种正常的信仰选择,以平常心对待之,来要把宗教看成是异常现象。同时要把宗教看成一种多层次、多侧面、立体化的社会体系,它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物质力量和传统文化模式,它影响着广大人口,这些人口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人队伍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是整个社会母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的功能是多重的,至少可以概括为五大功能:政治的、心理的、道德的、文化的、社会福利的,其重心是起稳定社会精神生活的作用。现实人间有许多事情科学来能解释、人力不能解决,人们很容易到宗教里去寻找答案,借以安身立命。宗教虽然有幻想性、谬误性,并且常被社会不健康的所利用,但是它也能安顿人们的心灵,形成一种有理想的价值取向,从而稳定和改良社会。有人把宗教理解成一种特殊的心理治疗医学,其说不无道理。由于社会主义社会里异化现象仍然存在,宗教的存在就不可避免。扩大来说,宗教不仅仅有核心教义信仰,它还形成内涵丰富的文化体系,如哲学、道德、文艺、政治、经济、民俗等等,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并不因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中断。宗教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包含着许多有益的成分,表现人们的智慧和品性,应该加以重视。当然,宗教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宗教及其文化中也包含一些来符合社会前进要求的内容,有些曾经有益后来变得陈旧,总之,有消极的成分,消极的作用,如同其他文化体系一样,同时存在着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但在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在商品和金钱崇拜广泛流行的今天,追求崇高的宗教价值更有匡世救弊的意义,只恐其衰落不嫌其发达。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也同样如此,现在搞市场经济,也面临着过度的物质主义和实用主义吞没理想主义和真诚信仰的危机,最迫切的问题,不是信仰什么,而是有没有信仰。社会主义应当作为主流信仰加以提倡,这是没有疑问的,同时也要保护其他真诚信仰包括宗教信仰;最可怕的是没有任何信仰而只信金钱,法律和道德将因此而受到冲击。在物欲横流、信仰失落的挑战面前. 哲学应协同宗教,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曾经认为“一大二公”是社会主义,纯粹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清一色是社会主义等等。经过总结历史及“文革”的教训和改革开放,人们逐步认识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认识到它是一个过渡时期,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健全民主与法制。而在上层建筑领域里,必然是政治和法律的统一与思想文化的多元同时并存。学术与文艺应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精神信仰上则是多元选择、彼此尊重。由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维护人民大众的,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应是人民选择信仰最为自由的时代,应是人民心情舒畅、精神生活最为生动活泼和丰富多彩的时代。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应是对宗教最为宽容的主义,因为它尊重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不会干涉人民选择信仰的权利。宗教不是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但它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不是凭空创造的,它必须继承以往人类的优秀文化,并且以宽容的态度协调一切其他的健康文化。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赖以生存的社会根源、自然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依然存在,而且将长期存在,“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生活中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加重了,人们对自己的命运更难把握,因此增加了对宗教的心理需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不断改革和创新的过程,改革不仅会带来发展和利益,也会带来震动、错位和痛苦,这时候社会特别需要稳定和良好的道德氛围,传统宗教便是社会稳定系统中一支重要的精神力量。当然,做得不好,宗教也会成为不稳定因素,不过,稳定的作用是主要的,只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认真贯彻和宗教界予以配合。所以宗教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不仅是它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而且还可以成为它的上层建筑中一个积极的组成部分,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因此,要区分社会主义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前者与宗教不能混淆,后者必须容纳宗教。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必须信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但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能要求他们在政治上拥护社会主义,至于他们在世界观上信仰什么,可以自由选择,其结果必然是多样化的;硬要在公民中统一信仰,只能导致文化专制主义,而文化专制主义绝对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解不能片面。“适应”不是抹杀差别、完全一致,这做不到,硬要去做只造成紧张和对立,恰恰是不适应。“适应”应是和而不同,一方面承认差别,另一方面是保护和谐,是在“两尊重”,即充分尊重宗教的特点和充分尊重社会主义的庄严的前提下,建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和平合作关系。“适应”意味着调整的过程,对于宗教来说,社会主义是新事物,要有一个熟悉和与之协调的过程;对于社会主义主体系统来说,宗教亦是一个需要重新认识的事物,也有个与之相协调的过程,因此,适应不是单方面的,大家都有责任。“适应”的基础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收代表着他们的共同利益,可以在这个旗帜下团结起来;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信教的权利,视各教一律平等,不允许因信仰不同而在政治上受到歧视。但由于社会主义本身有一个发育的过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彼此要不断调适。不适应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出现紧张状态,这对于社会主义事收和宗教本身的健康发展都没有好处,所以要强调适应,要认真加以调整。以前我们有一种认识,认为宗教与社会主义只能在政治上结盟,不能在思想上沟通,这种看法也应该有所突破。从“左”的斗争哲学看,社会主义与其他思想体系是径渭分明,甚至是彼此对认的。两者的核心信仰当然不同,但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向来认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要吸收全人类一切文明成果,而不是在理论上把自己封闭起来。世界上各种学说,包括宗教思想中的真善美,都是彼此相通的,当然立论的角度、推衍的思路各有不同,但可以在互相批评中彼此吸收和借鉴。例如宗教中的人生智慧、心理分析、辩证思维、道德信念,都可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所以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范围是广阔的,内涵是丰富的,需要人们去来断开拓。
宗教是多层次的综合性的社会体系,有信仰的层面,有理论的层面,有实体的层面,有文化的层面,它们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和要求是不一样的。从主要方面说,适应的内涵和要求应该是:第一,在信仰上相互尊重,信教与不信教的人们之间,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之间,都能彼此尊重,友好共处,来发生信仰歧视的问题;第二,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同其他社会团体人士一道,在维护国家独立、统一和宪法尊严上能相互配合,避免宗教被利用来进行非法活动;第三,宗教团体和广大信徒能同全国人民一道,积极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改革开放的事业中协力合作,做出贡献,还可以开办各种社会文化和福利救济事业,为人民造福。应当指出,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满足于遵纪守法,要变消极适应为积极服务。宗教的声誉是靠它为社会进步效力换来的。宗教关心社会,社会也会关心宗教;第四,宗教哲学和宗教道德能以自己的特殊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稳定社会秩序、配合社会主义教育的作用,例如在教徒中提倡博爱平等、济世利他、清心寡欲,禁止和谴责各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劝人去恶为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并影响到社会。宗教道德中那些表现社会公德的内容,那些能够净化人们心灵的内容,应当大力开发运用,这是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方式;第五,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宗教学术研究的开发,能丰富社会精神生活,给文化建设提供一定的思想营养和表现形式,在这方面教内外的合作余地是很广大的。